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 年满三十周岁; 
    4、 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三、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所在国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联邦政府承认的各部或各省指定的部门认证,然后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 
    四、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