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专业离婚律师邹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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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2018/4/13 11:54:38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甲乙为夫妻,生有一孩丙,今年19岁。乙在工地施工时意外死亡,甲、丙和工地施工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施工方一次性赔偿15万元。后甲、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但对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有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对待,由乙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得。
      第二种意见认为: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200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只是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项目及性质,并不是解决赔偿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等问题,而且死亡赔偿金非受害人生前所有,性质上不同于遗产。“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的各种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这是因为,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而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显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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