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专业离婚律师邹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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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2018/3/9 22:10:45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其婚姻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撤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或被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婚姻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

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

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请求。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

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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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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