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前,陶某(女)与马某(男)自由恋爱后结婚。当时,马某所在的国营企业效益不差,夫妻双方关系也不错,并相继生育了二个子女,丈夫挣钱,妻子相夫教子,经济虽不算富裕,但小日子过得还算红火,一家人颇为和睦。
几年后,马某所在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改革,马某便成了下岗工人。出于生计所迫,陶某和马某分别外出打工和寻找其他发展门路,但均因各种因素的制约无功而返。
由于事业上的多次挫折,马某的意志变得极为消沉,每天借酒消愁,陶某也每天默默无语。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经济的拮据,丈夫的下岗,意志的消沉,成为夫妻不和的主要因素。近年来,双方夫妻关系逐渐发生恶化,常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09年6月23日,陶某以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威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
威信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从陶某与马某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出发,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情缘,把夫妻关系搞好。但陶某坚持要求离婚。最后,马某也表示,既然夫妻感情不在了,离婚也是一种解脱,也许摆脱婚姻的枷锁后,自己会有一个自由的空间谋求发展。于是,双方当事人遂当庭达成了自愿离婚和各抚养一个子女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