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专业离婚律师邹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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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离婚证在大陆效力的认定

2017/7/5 18:52:37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台湾地区离婚证在大陆效力的认定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与大陆居民在大陆地区结婚的,如果台湾地区居民是离过婚的,应出示离婚证,关于“台湾地区离婚证”效力的认定,应当是:

一、离婚证件是台湾离婚协议,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刊登载的当事人离婚申明或公告。公证的印影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证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离婚证件系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四、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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