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离婚证在大陆效力的认定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与大陆居民在大陆地区结婚的,如果台湾地区居民是离过婚的,应出示离婚证,关于“台湾地区离婚证”效力的认定,应当是:
一、离婚证件是台湾离婚协议,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刊登载的当事人离婚申明或公告。公证的印影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证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离婚证件系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四、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