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讯 记者卫学军 通讯员 钟紫薇“每次相聚,女儿很开心,给她送礼物她也很高兴,可是在送她回到她爸爸家门口的时候,她就会将礼物给回我,不肯拿回家里。”在法院立案时,沈女士如此向法官哭诉。原来她跟丈夫五年前离婚,女儿归前夫抚养,近年来探视时却遭前夫刁难,便起诉到法院,以争取女儿的抚养权。遗憾的是,近日法院二审,驳回了她的请求。
女方:前夫剥夺探视权
2003年,沈女士与前夫连某生下了女儿琪琪,在女儿不满三周岁的时候,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约定琪琪由连某抚养至满18周岁。在此期间,沈女士享有每月不超过8次,每次不超过10小时的探视权。
沈女士表示,刚开始双方尚能遵守约定相互配合,但慢慢地她发现连某及其家人对她探望女儿多次设置障碍及故意刁难,女儿也表现得不愿意见到自己。但为了见到并陪伴女儿,每次出现这样的情形时,她只能忍让甚至是忍气吞声。
对此,沈女士认为,这一切表明前夫连某是在剥夺自己的探视权。同时,连某家人的不当教育方式和说教,会对女儿的性格成长、心理健康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与前夫连某协商无望的情况下,沈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琪琪由其抚养。
法院:两人抚养能力相当
该案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时,沈女士在法庭上提出,女儿现在已满7周岁,已经上了小学,正处在心理、生理发育的重要阶段,离不开母亲的悉心呵护。而连某目前已再婚,并育有一子,对女儿的不利影响是客观存在和现实的。
连某则表示,其家庭条件、经济实力良好,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抚养小孩,他也已为琪琪购买一份保险。琪琪与他现在的妻子的关系非常融洽,情同亲生母女。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沈女士和前夫连某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相当。女儿琪琪随连某生活已有四年,与连某及其父母、妻子均培养了深厚的感情,且琪琪在校表现优秀、成绩优异。因此,琪琪随连某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一审判令驳回了沈女士的请求。
沈女士不服,上诉到东莞中院。近日,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建议
离婚时应慎重考虑子女抚养问题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离婚时应慎重考虑子女日后的抚养问题。如果子女已具备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应征询本人意见。若不满10岁,除非抚养方无物质条件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等,否则一般不会变更子女抚养权。该法官还提醒说,抚养小孩的一方应本着子女利益为重的原则,充分尊重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避免因探视问题引发变更抚养权诉讼,对子女身心成长造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