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专业离婚律师邹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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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买房 律师:属夫妻共同债务

2017/1/15 17:36:18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黄女士:我和我先生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价款为100万元,其中10万元是我先生跳槽到目前的公司工作时,作为其跳槽的条件,由公司向其提供的无息借款。我先生在借款时与公司同时约定,公司每月从我先生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直到10万元借款还完为止。我们两人现面临离婚,我先生尚欠单位8万元借款未还。在分割房产时,我先生认为是自己向公司偿还的债务,该笔借款应属于自己的个人住房投资,故要求多分得房产份额。我想请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

  崔律师:该套房产和剩余的8万元债务均应由您们夫妻两人共享有和负担一半。首先,该套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其次,黄女士您先生向公司的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该笔借款虽然形式上是您先生个人对公司的借款,但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购买房产所欠下的债务,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您先生以本人工资偿还债务的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债。您先生要求多分得房产份额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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