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专业离婚律师邹光彬
1375024237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何为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2015/10/19 14:25:07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是指公民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水面、果园以及各种工商业、服务业实体等,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既包括公民生前个人承包已取得的收益,也包括由于承包经营周期较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即预期收益)。对于预期收益能否作为遗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指出:"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项目所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殖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予以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已有665位网友浏览过此网页】
13750242379
官方微网站
电话:0762-3623188
手机:13750242379
Q Q:352189870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康大道东江湾商务中心八楼802号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