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专业离婚律师邹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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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2015/5/5 14:16:33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夫妻双方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时受害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请求赔偿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在离婚时提出;二是为列明的四种情形之一,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其它的情况不能要求赔偿。 



    一、“婚外情”的程度将决定受害方是否能获取赔偿

    婚外情必须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如果仅仅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未达到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不能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时应对过错方提出民事赔偿

    若一方已经达到了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并因此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必须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民事赔偿,若在离婚时未对过错方提出民事赔偿,就会被视为弃权。

 



    三、受害者在办理离婚财产分割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会因一方有婚外恋行为就发生改变,依旧遵循共同财产对等分割的原则。



    2、如果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并出资为同居者购置资产,只要确定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比如购买的是房产,无论该房产的权属人是否是第三者,该房产或等价款项还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



    3、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经济扶助的义务不涉及到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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