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全胜,权威界定 “擅自离岗≠下班途中”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工伤认定行政纠纷(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案由: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复议纠纷
代理单位:某港资企业
代理律师:广东坤凡律师事务所 邹光彬律师
审理程序:行政复议 → 一审行政诉讼 → 二审行政诉讼 → 省高院再审审查
裁判结果:全程胜诉,均不予认定工伤
二、案件基本情况
员工甲于 2017 年 2 月入职某港资企业,岗位为某生产部技术员。
2017 年 5 月 29 日,企业因端午节放假安排,员工甲当晚工作时间为20:00— 次日 00:00。
员工甲于当晚19:54 打卡上班,23:10 在厂区外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主张系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企业主张:员工甲未请假、未交接班、未打卡下班,属于擅自提前离岗近 50 分钟,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不应认定工伤。
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市人社局复议维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律师代理策略
1、固定核心事实:员工明确知晓公司考勤与请假制度,当晚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提前近 50 分钟离岗。
2、精准法律论证:
“上下班途中” 必须满足合理时间 + 合理路线;擅自离岗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不满足工伤认定要件。
3、完整证据链:
入职培训记录、人事制度、排班表、考勤记录、多份员工调查笔录、交警认定书,形成闭环。
4、程序全面应对:
广东坤凡律师事务所邹光彬律师代理企业,全程参与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始终保持观点统一、法律适用稳定。
5、类案支撑:
邹光彬律师团队收集和引用了广东地区多份生效裁判:擅自离岗≠下班,发生事故不认定工伤。
四、典型意义
1、权威界定工伤边界:明确 “擅自提前离岗≠合理下班途中”,为河源地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平衡劳资利益: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不纵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
2、行政诉讼全流程胜诉标杆:从人社局、复议机关到一审、二审、省高院,四级程序均支持企业观点,极具示范价值。
3、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明确企业完善制度、培训、考勤、请假流程的重要性,为外资 / 港资企业合规管理提供参考。
五、律师提醒
1、企业:务必完善考勤、请假、交接班制度,做好入职培训与证据留存,遇到工伤争议及时固定关键事实。
2、员工:上下班应遵守单位制度,如需提前离岗务必履行请假手续,避免因擅自离岗导致无法认定工伤。
3、工伤认定核心:“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是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关键,擅自离岗、私自外出一般不被认定为工伤。
总结:广东坤凡律师事务所邹光彬律师团队深耕劳动工伤、行政诉讼领域多年,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以专业、严谨、高效的法律服务,守护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
编辑I品宣部
审核I邹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