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邹光彬律师代理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从仲裁打到二审,凭借硬核证据+ 精准法律逻辑,最终帮当事人圆满结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信息均为化名。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
承办律师:广东坤凡律师事务所—邹光彬律师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 一审诉讼 → 二审调解
典型价值:河源地区OA离职系统无 “协商一致解除” 选项代表性判例,证据运用与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示范意义
二、简要案情
当事人入职某公司,曾担任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 年 12 月,因公司经营调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 OA 离职系统未设置 “协商一致解除” 选项,当事人只能勾选 “其他” 并备注 “经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经公司多层审批后办理离职。离职后,公司否认协商解除事实,主张当事人系主动辞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 年度绩效工资差额,亦不认可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当事人遂委托广东坤凡律师事务所邹光彬律师维权,主张各项待遇。
三、案件争议焦点
1、离职性质应认定为个人辞职,还是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2020年度绩效工资是否拖欠?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能否得到支持?
四、律师代理思路与法律观点
(一)精准破解OA 系统陷阱,认定协商一致解除
指出公司离职系统存在管理缺陷,未设置“协商一致解除” 选项,不能以此否定客观事实。指导当事人通过系统备注明确真实离职原因,并录制现场视频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离职申请经公司多层审核批准,证明公司对离职原因完全知情并同意。否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效力,《离职手续办理单》中“无劳动争议” 内容为预先印制,未提示说明,与事实不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熟练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追回绩效工资差额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绩效标准、考核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掌握,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以未完成考核为由拒发绩效,当事人离职后长达4 个月仍未考核,明显不合理,不能以此损害劳动者权益。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当日,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结清全部工资(含绩效工资)。结合双方签字确认的薪酬福利说明,直接认定绩效工资金额,公司应支付拖欠差额。
(三)全面论述加班费与年休假,夯实权利主张基础
仲裁时效自离职之日起算,当事人离职后及时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定时效。公司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属于休息日加班,未安排补休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公司仅按本单位工龄计算年休假,未累计社会工龄,导致当事人应休未休年假,公司应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五、案件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 年度绩效工资差额,合计 17万余元,驳回其他请求。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结果。二审阶段,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公司一次性支付近17万元结案,纠纷全部了结。
1、创新“系统备注 + 现场视频”证据固定模式,破解企业OA系统规避法律责任的难题。
2、明确裁判规则:系统无选项≠ 员工自愿辞职。离职系统选项不全,不能直接认定为劳动者主动辞职。
3、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可复制的实务思路,劳动者反客为主。
4、对规范企业离职管理、绩效考核、工时制度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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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品宣部
审核丨邹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