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视同工伤行政复议
承办律师:广东坤凡律师事务所 邹光彬律师、周丽雅律师
案件意义:通过行政复议成功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标杆判例
二、简要案情
某公司员工担任单位足球兴趣小组组长,按照公司正式文件要求,组织并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足球训练时,突发疾病并在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以 “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 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公司委托广东坤凡律师事务所邹光彬律师、周丽雅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三、律师核心法律意见(专业体现)
1、组织训练属于工作职责。足球小组由公司发文组建、经费由公司承担、活动由公司管理,组长需按月组织训练并接受检查,组织训练是职务行为,属于员工工作职责。
2、属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公司组织文体活动用于企业文化建设、对外业务联谊、客户关系维护,活动目的与公司利益直接相关,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3、适用工伤认定法律与司法解释。依据最高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及国务院法制办复函,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突发疾病死亡并未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4、原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人社部门机械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忽略单位指派、管理、受益等关键事实,法律理解与适用错误,应予撤销。
四、案件结果
复议机关全部采纳广东坤凡律师事务所邹光彬律师、周丽雅律师代理意见,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认定,最终员工被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伤。
- END -
编辑丨品宣部
审核丨邹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