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岁子女意见影响抚养决定?
当夫妻双方因离婚等原因需要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法院在作出裁决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的生活习惯、成长环境以及其个人意愿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要听取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按照该意见来决定抚养权归属;法院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签订离婚协议后能否单方反悔?
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如果一方反悔,是否能够单方面改变或撤销该协议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一旦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颁发离婚证,则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但如果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即未办理离婚手续),则任何一方都有权撤回同意,此时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在法律框架下,对于未满十八岁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确实会考虑到子女本人的意见,特别是当他们达到一定年龄(如八岁以上)时最终决定还需基于对孩子最佳利益的全面评估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