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专业离婚律师邹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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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具体规定?

2025/12/1 11:46:54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离婚探视权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探视安排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鼓励父母双方就探视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探视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或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怎样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呢?

在处理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考虑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对房产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的分割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的探视权问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处理,确保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间的情感联系,同时也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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