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专业离婚律师邹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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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是否有效?

2025/10/30 18:43:34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是否有效?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前就已经患有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这种状况对于维持正常婚姻生活构成了实质性障碍(如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而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对方,则被隐瞒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段婚姻“撤销”不同于“无效”,前者意味着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指自始至终该结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需要明确所涉疾病的性质以及是否达到了足以影响婚姻成立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样确定?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主要依据双方协商的结果以及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如果父母能够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会尊重其协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遇到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导致的婚姻问题时,受损害方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同时提醒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朋友们,在决定共度一生之前务必全面了解彼此的身体状况,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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