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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马某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

2025/4/9 17:52:35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4、2022)粤1621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

标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马某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2022)粤1621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

起因:2009年11月5日,马某球黄某映向原告提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申请,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下称“合同”)一份,马某球作为借款人及抵押物所有人在合同上签名予以确认,黄某映作为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名予以确认,金盛房地产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予以确认。合同约定:1.贷款金额及期限,原告向被告提供个人购置住房贷款17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2.贷款利率,合同第四条约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下浮15%确定;3.还款方式,合同第六条约定涉案贷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按月计息);4.违约及违约责任,合同第十条I款10.2项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构成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合同解除;5.费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由于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6.保证条款,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满足本合同约定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后免除保证责任;7.抵押物处分,根据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争议解决,根据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9年11月3日办理了房屋预售抵押备案证明,将位于紫金县××路××号××幢××单元××房房产抵押给原告。2009年11月05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170000的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至2022年8月21日,被告已连续超过3个月、累计超过6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累计积欠本金87721.69元、积欠利息2881.50元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办案经过:原告委托邹光彬律师、周羿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某球黄某映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7721.69元及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21日的积欠利息2881.5元,并从2022年8月22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标准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结果:法院判令1.被告马某球黄某映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7721.69元及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21日的积欠利息2881.5元,并从2022年8月22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标准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1uw4q6F26dOsBsE78U1J299fp0jVqzv06bAeOCt18sLodRYTP6h+vUKq3u+IEo4pvHaAmE933vbWc1k7NTENKLVLB6ZfPinP7O5lV6ctiSm9DSMEyJ2VhObBqep/s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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