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022)粤160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
标题:佛山市中某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诉河源市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2022)粤160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
起因:2016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河源市新市区××小区××街××大厦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配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南报文化大厦配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9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以房抵款协议》,双方对南报文化大厦消防安装工程、配电安装工程进行了结算。其中,第六条载明消防安装工程1600000元、配电安装工程1349000元,已支付700000元及以房抵工程款1098816元,原告认可被告已经付清了配电安装工程款1349000元及部分消防安装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消防安装工程款1150184元。同时,第六条亦约定了消防出证、供电送电后一个月内,被告需付清剩余未付工程款,如逾期未支付的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南报文化大厦消防安装工程已经于2017年7月12日经河源市公安消防支队源城区大队竣工验收备案,南报文化大厦配电安装工程已经于2019年11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因此,原告已经按照《以房抵款协议》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被告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办案经过:原告委托邹光彬律师、周丽雅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150184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5018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等
结果:法院判令被告河源市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中某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工程款1150184元及利息(以11501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